文章来源:admin 时间:2024-01-20
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 。
近年来公司不断加大固定资产投资,定期进行检修、维护和保养,并根据生产需要适时升级改造,提高了设备性能,延长了房屋建筑物和机械设备的可使用年限,公司固定资产实际使用寿命有所延长,之前据以进行会计估计的基础发生了变化,原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已不能准确、合理地反映公司固定资产的实际使用情况。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4 号—固定资产》相关规定,“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使用寿命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固定资产使用寿命。
因采用上述会计准则导致的会计政策变更已经本公司2015年8月27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审议并批准通过并自2015年9月1日起实施。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计估计变更应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会计调整,不会对以往各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影响。
公司本次调整部分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影响 2015 年计提折旧,减少累计折旧42,046,823.01元,公司利润总额增加42,046,823.01元。扣除企业所得税的影响后,公司 2015 年度净利润增加33,607,503.64元。
会计估计变更日前三年,假设运用该会计估计,公司净利润会累计增加241,187,730.19元、净资产会增加241,187,730.19元、总资产会增加298,723,117.62元。
本公司于2015年度发现以下前期会计差错。本公司已对这些前期会计差错进行了更正并对2014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追溯调整。本公司已与现任审计师以及前任审计师就以下会计差错更正事项进行了沟通。
2015年9月,公司收到由洛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开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书 《洛国税稽处[2015]83号》(以下称”决定书”)。决定书列示了税务局对公司2010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遵从税法情况的检查结果以及处罚决定,追缴所得税、增值税等税款合计81,892,872.85元。主要稽查事项包括:2010年至2013年期间公司盈利弥补境外办事处亏损共计250,829,992.07元,不符合税法要求,影响留存收益和应交税费37,624,498.81元;公司2011年至2013年备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基数不符合税法要求,多申报加计扣除金额159,228,198.21元,影响留存收益和应交税费23,884,229.73元。其他项目包括不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等,合计影响留存收益1,129,550.14元。
由于内部部门信息传递不及时,造成2014年度少计工资费用68,725,078.87元,公司未能在2014年度财务报表报出前根据实际发放金额调整2014年度财务报表,属于前期会计差错。
公司2015年5月进行2014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实际缴纳的所得税超过公司2014年末计提的应交所得税金额25,370,457.78元,原因是不可抵税利息费用及多计预估成本未及时进行纳税调整。
公司因此对2014年度合并财务报表进行了追溯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中,2014年12月31日应交税费调增25,370,457.78元(2014年1月1日:无),2014年12月31日未分配利润调减25,370,457.78元(2014年1月1日:无)。合并利润表中,2014年度所得税费用调增25,370,457.78元。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占用了一般借款的,企业应当根据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计算确定一般借款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
公司2014年度由于项目安排变化且内部信息传递不及时,2014年多计成本29,087,934.39元。
公司于2015年度发现以上事项并对该项目成本进行了重新计算,本公司因此对2014年度合并财务报表进行了追溯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中,2014年12月31日应付账款调减29,087,934.39元(2014年1月1日:无),2014年12月31日未分配利润调增29,087,934.39元(2014年1月1日:无);合并利润表中,2014年度营业成本调减29,087,934.39元。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差错更正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及会计差错》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的有关规定和差错更正的程序,有利于更加客观、公允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同意该项会计差错更正的处理。公司将结合内部控制规范实施工作,强化财务人员培训和学习,提升财务内部控制管理水平,提高财务信息质量。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机构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更正后的财务指标出具了《关于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会计估计变更及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专项报告》,我们一致认为此次会计差错更正是恰当的,符合国家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同意上述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监事会将在今后的工作中,一如既往对公司经营中的重大事项予以密切关注,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权益。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披露要求对会计估计进行变更,对前期财务报告中的会计差错予以更正并进行追溯调整和公告,符合相关规定。此前,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已与我们进行了沟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说明。我们同意公司对会计估计进行变更,对前期会计差错进行更正并追溯调整,并希望公司进一步加强日常基础工作管理,推进内部控制规范实施工作,持续提高财务会计信息质量。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会计差错更正出具了《关于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会计估计变更及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专项报告》,认为:没有发现后附由中信重工编制的2015年度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及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所载资料与我们审计财务报表时所审核的会计资料及财务报表中所披露的相关内容在重大方面存在不一致的情况。
4、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会计估计变更及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专项报告》
证券代码:601608 证券简称:中信重工 公告编号:临2016-016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通知于2016年3月12日以传真和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全体董事,会议于2016年3月22日在河南省洛阳市中信重工会议室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董事长任沁新先生召集和主持,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7名,实际参加表决董事7名。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所做决议合法有效。与会董事经认真审议,一致通过了如下决议:
《及其摘要》登载于2016年3月23日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摘要》登载于2016年3月23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证券时报》。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15年度履职报告》登载于2016年3月2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公司独立董事2015年度述职报告》登载于2016年3月2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根据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公司章程》和公司实际经营情况,2015年度公司利润分配预案为:拟以2015年12月31日实收股本4,339,419,293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包含公司向唐山开诚全体股东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增发的152,792,792股普通股的持有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23元(含税),共派发现金股利 99,806,643.74元,剩余未分配利润1,952,674,004.64元转入下一年度。公司2015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该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未来三年(2015年-2017年)股东回报规划》以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且充分考虑了公司现阶段的经营发展需要、盈利水平、资金需求及现金流状况等因素,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时也有利于公司的稳健发展。
《公司201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以及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中信重工201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核查意见》及《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期间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专项核查报告(2015年度)》登载于2016年3月2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公司201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以及北京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2015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登载于2016年3月2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公司2015年度社会责任报告》登载于2016年3月2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公司关于会计估计变更及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编号:临2016-018)登载于2016年3月2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证券时报》。
《公司关于预计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编号:临2016-019)登载于2016年3月2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证券时报》。
公司董事会根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同意续聘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
公司董事会根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同意续聘北京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十八、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2016年度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公司关于2016年度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编号:临2016-020)及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关于中信重工对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登载于2016年3月2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证券时报》。
十九、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2016年度对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公司关于2016年度对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编号:临2016-021)登载于2016年3月2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证券时报》。
《公司海外机构管理制度》登载于2016年3月2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公司 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上述议案一、二、四、六、七、八、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九。
公司董事会同意授权董事长在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况下,酌情决定公司 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议程等相关事项,具体召开时间公司将另行公告。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十四出具了事前认可意见,详见《公司独立董事关于预计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对上述议案七、八、九、十、十二、十四、十五、十六、十八、十九出具了独立意见,详见《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上述独立意见登载于2016年3月2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证券代码:601608 证券简称:中信重工 公告编号:临2016-017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通知于2016年3月12日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全体监事,会议于2016年3月22日在河南省洛阳市中信重工会议室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舒扬先生召集和主持,会议应参加表决监事3名,实际参加表决监事3名,会议的通知、召开、出席人数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所做决议合法有效。与会监事经认真审议,一致通过了如下决议:
根据《证券法》第68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监事会对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及其摘要》进行了认真审核,出具如下书面审核意见:
1、《及其摘要》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2、《及其摘要》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从各方面线年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
3、在公司监事会提出本意见前,未发现参与年报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2015年度财务报表已经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并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公司2015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2015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监事会对该报告无异议。
根据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公司章程》和公司实际经营情况,2015年度公司利润分配预案为:拟以2015年12月31日实收股本4,339,419,293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包含公司向唐山开诚全体股东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增发的152,792,792股普通股的持有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23元(含税),共派发现金股利 99,806,643.74元,剩余未分配利润1,952,674,004.64元转入下一年度。公司2015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是在董事会充分考虑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保证正常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所需资金和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的前提下提出的,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章程》、《公司未来三年(2015 年-2017 年)股东回报规划》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201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登载于2016年3月2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严格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使用和管理,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公司募集资金实际投入项目与承诺投入项目一致,募投项目正在按计划稳步实施。
《公司201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登载于2016年3月2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公司2015年度社会责任报告》登载于2016年3月2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详见《公司关于会计估计变更及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编号:临2016-018)。
详见《公司关于预计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编号:临2016-019)。
公司监事会同意续聘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
公司监事会同意续聘北京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5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十三、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2016年度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详见《公司关于2016年度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编号:临2016-020)。
十四、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2016年度对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详见《公司关于2016年度对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编号:临2016-021)。
上述议案一、二、三、四、九、十、十一、十二、十四,尚需提交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证券代码:601608 证券简称:中信重工 公告编号:临2016-020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本公司”),为充分发挥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增加资金收益,以保障公司和股东利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2016年度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对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00,000万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理财产品、结构性存款或办理银行定期存款等,上述资金额度自董事会议案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可滚动使用。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631号文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68,500万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人民币4.67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19,895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11,337.5827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08,557.4173万元。上述资金,业已经北京永拓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并由其出具了京永验字(2012)第21007号《验资报告》。
截止2015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使用计划见表1,公司募集资金余额(含利息收入)为317,378.63万元。
注:募集资金承诺投资的合计数310,188.15万元,为《三方监管协议》协议金额,包含公司在A股发行上市后陆续支付的因上市发行产生的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等合计1,630.73万元。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合理利用闲置募集资金,在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正常进度的情况下,公司拟对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公司拟对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滚动使用。
为控制风险,现金管理产品仅限于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且流动性好、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投资产品,包括保本型理财产品、结构性存款和协定存款等。
自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公司购买的投资产品不得用于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将及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要求及时披露公司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况。
公司投资保本型理财产品、结构性存款和协定存款等,风险可控。公司按照决策、执行、监督职能相分离的原则建立健全相关投资的审批和执行程序,确保投资事宜的有效开展和规范运行,确保资金安全。拟采取的具体措施如下:
1、公司将根据募投项目进度安排和资金投入计划进行结构性存款或者选择相适应的的理财产品种类和期限,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
2、公司财务部需进行事前审核与评估风险,及时跟踪结构性存款的进展,分析理财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4、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公司在不影响募投项目建设进度和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以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通过进行现金管理,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能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提高公司的整体业绩水平,为公司股东谋求更多的投资回报。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对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履行了必要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结构性存款和协定存款等,是在保障公司募投项目正常进度的情况下实施的,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通过进行现金管理,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能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提高公司的整体业绩水平,为公司股东谋求更多的投资回报。因此,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对不超过人民币100,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履行了必要审批程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保障公司募投项目正常进度的情况下实施的,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监事会同意公司对不超过人民币100,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1、公司对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均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
2、公司对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未违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相关承诺,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3、在保障公司正常经营运作和资金需求,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公司通过投资保本型理财产品、结构性存款或协定存款,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保荐机构同意公司对不超过人民币100,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4、《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对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证券代码:601608 证券简称:中信重工 公告编号:临2016-02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6年3月22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2016年度对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为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增加资金收益,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在确保资金安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同意公司对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00,000万元的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在有效期内上述资金额度可滚动使用。
截止2015年12月31日,公司委托理财余额124,900万元,其中向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购买的74,900万元信托产品系关联交易,此关联交易作为日常关联交易已经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其余50,000万元为定向资产管理,已履行公司决策审批程序,2015年度公司委托理财收益共计13,122.91万元。
保障措施:重庆大晟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回购责任并提供土地使用权抵押担保。
保障措施:潍坊东兴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及承担回购责任,潍坊市国有资产经营投资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保障措施:重庆市巴南公路建设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及承担回购责任,重庆市渝兴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投资范围:短期国债、金融债 、央行票据、上市流通的浮动利率债券、期限1年以内的债券逆回购、金融同业存款、通知存款、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或大额存单、开放式货币市场基金、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金融工具等。
收益率:其中10,000万元预期年化收益率为9.8%,起止期限为2014年12月16日至2016年6月16日;20,000万元预期年化收益率为9.48%,起止期限为2014年12月19日至2016年12月19日。
主营业务: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投资基金业务、财务顾问业务;法律法规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关联关系说明: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为中国中信股份有限公司和中信兴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系公司的关联法人。
主要经营范围: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融资融券、代销金融产品、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以上各项业务限新疆、甘肃、陕西、宁夏、青海、西藏以外区域),证券资产管理,证券承销与保荐(限国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政策性银行金融债、企业债承销),证券自营(除服务新疆、甘肃、陕西、宁夏、青海、西藏区域证券经纪业务客户的证券自营外),股票期权做市,国家有关管理机关批准的其他业务。
主要经营范围: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融资融券业务;代销金融产品业务。
为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增加资金收益,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在确保资金安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公司拟使用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具体情况如下:
不超过人民币200,000万元,其中向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购买的信托产品额度为不超过人民币200,000万元(含2016年内到期续作的额度,2016年度预计向中信信托新认购理财产品的额度作为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在《公司关于预计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额度包括截止2015年12月31日公司已购买的委托理财产品,有效期内可滚动使用。
截止目前,公司委托理财余额为155,700万元,其中2016年向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新认购的理财产品情况如下:
保障措施:青州市宏利水务有限公司承担回购责任;青州市宏源公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公司按照决策、执行、监督职能相分离的原则建立健全委托理财的审批和执行程序,确保委托理财事宜的有效开展和规范运行。
2、公司委托理财应选择有一定保障措施的产品,由公司财务部负责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投向、进展情况,一旦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保全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3、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公司委托理财是在确保公司资金安全和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进行的,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通过适度的委托理财,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有效降低财务成本,为股东和公司争取更大的利益。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保障委托理财资金安全及确保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委托包括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等在内的金融机构进行理财,有利于提高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尽管公司与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之间进行的委托理财,属于关联交易,但公司与其进行的委托理财收益较高并设定了相应的保障措施,符合公平公正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证券代码:601608 证券简称:中信重工 公告编号:临2016-019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本公司”),2016年3月22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预计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任沁新、李凡、郑永琴对本议案回避表决,由4名非关联董事表决,表决结果: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了该关联交易事项,并发表了独立董事意见,认为:公司预计2016年度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均为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之所需,交易价格的确定综合考虑了各必要因素,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会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
公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金额与预计金额存在差异的主要原因:一是由于公司产品的特点,无法准确预估合同金额;二是部分项目执行周期跨年度;三是部分总包项目延期;四是购买信托产品的额度未全部使用。
1、扬州泰富港务有限公司,中国中信股份有限公司的子公司,注册资本12360万美元,法定代表人钱刚,住所地为扬州市江都区经济开发区三江大道8号,经营范围为:为船舶提供码头设施服务;在港区内提供货物装卸、仓储服务(其中仓储经营不含化学危险品仓储);矿粉加工。
2、SINO IRON PTY LTD,中国中信股份有限公司的子公司,注册地为澳大利亚,注册号:058429708,所属行业为资源类。
4、CITIC Pacific Mining Management Pty Ltd.,中国中信股份有限公司的子公司,注册地为澳大利亚,主要负责管理建设和运营中澳铁矿项目,该项目包括采矿、选矿、及港口运营。
5、扬州泰富特种材料有限公司,中国中信股份有限公司的子公司,注册资本9980万美元,法定代表人钱刚,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经济开发区三江大道8号,经营范围:生产磁铁精粉高品位氧化球团,加工专用管材、合金管材及配件,销售本公司自产产品。
6、湖北新冶钢有限公司,中国中信股份有限公司的子公司,注册资本33983万美元,法定代表人为俞亚鹏,注册地为湖北省黄石市黄石大道316号,主要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黑色、有色金属材料和相应的工业辅助材料及承接来料加工业务;钢铁冶炼、金属压延加工、钢坯、钢锭、钢材、钢管、球墨铸铁管及管件、焦炭、金属制品制造、机械及仪表电器制造和修理、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和限制类产品)制造和供应。
7、青海中信国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子公司,注册资本为1200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张建昕,住所地为格尔木市建设中路24号,经营范围为钾、锂、硼、镁资源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在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内经营)。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硫酸钾镁肥、硫酸钾肥、氯化钾肥生产、销售。硫酸钾镁肥、硫酸钾肥、氯化钾肥批发、零售、仓储服务。
8、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子公司,注册资本627496.5867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廖明,住所地为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友好路96号,主要经营范围为有色金属矿产资源勘探、有色金属采矿;有色金属选矿、冶炼及压延加工;贵金属矿产资源勘探、贵金属选矿、冶炼及压延加工;有色金属、贵金属及矿产品研发及销售;有色金属、贵金属行业技术的研发及咨询;承包境外有色金属、贵金属矿业及境内国际招标工程,出口工程所需设备及材料等。
9、甘肃厂坝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子公司,注册资本2500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杜明,住所地为甘肃省陇南市成 县城关镇陇南大道幸福路口金成大厦,经营范围为地质勘探,有色金属采矿、选矿、冶炼,进出口业务;金属及矿产品销售;有色金属的延伸产品、硫酸生产及销售、硫精矿的批发及零售。
10、新疆白银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子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韩国财,住所地为新疆阿勒泰地区富蕴县迎宾路写字楼301号,主要经营范围为铜矿露天、井下开采。铜精粉销售,钼精粉销售,矿山技术服务,机械零配件加工、销售,房屋租赁。
11、国营山西锻造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子公司,注册资本8853.5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雷顺京,住所地为山西省临汾市翼城县庄里村,经营范围为:制造锻件、板簧、模具、汽车前桥;本企业经营中串换的载重汽车及其配。
12、中信锦州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子公司,注册资本76161.7591 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索振刚,住所地为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合金里59号,主要经营范围为有色金属冶炼,锰、铬产品冶炼,化工产品加工,本公司的磁选铁渣、电炉冶炼渣、灰渣、化工尾渣、化工废液的再生利用、废旧物资回收、加工,金属及化工产品的检验分析;(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项目生产)普通货运;经营货物及技术进出口,耐火材料、建筑材料销售;窑炉、机械设备安装及维修(除特种设备)。
13、国营华晋冶金铸造厂,公司实际控制人子公司,注册资本2322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王峰,住所地为绛县二里半,经营范围为钢铁件制造;铁合金冶炼;钢冶炼;工业用设备制造;设备租赁。理化测试,金属探伤。工业模具、管道设备安装;汽车火车客货运;日用机械修理;家用电器修理;购销金属材料、二氧化碳、废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工业模具、管道设备安装、汽车火车客货运、日用机械修理、家用电器修理、购销金属材料、咨询服务、二氧化碳、废渣。
14、国营红山机械厂,公司实际控制人子公司,注册资本3084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田立新,住所地运城市绛县开发区么里村,经营范围为机电产品及车辆制造;汽车货物运输;工厂房维修;住宿;中餐服务;机电维修;房屋出租;物资购销。
15、江阴兴澄特种钢铁有限公司,中国中信股份有限公司的子公司,注册资本56608万美元,法定代表人俞亚鹏,住所地为江苏省江阴市滨江东路297号,经营范围:生产、加工黑色、有色金属材料及其辅助材料;钢结构件的加工、制造、安装。
16、中信重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62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何淳;住所地为洛阳市涧西区建设路206号,经营范围:物资销售、房屋租赁。
17、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控股股东的子公司,注册资本10000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陈一松,住所地为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京城大厦,经营范围: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投资基金业务、财务顾问业务;法律法规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18、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其20.30%的股份,注册资本1101690.84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营业务范围为:证券经纪(限山东省、河南省、浙江省、福建省、江西省以外区域);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代销金融产品。
公司关联交易定价原则为:有国家定价的,适用国家定价;没有国家定价的,按市场价格确定;没有市场价格的,按照实际成本加合理利润原则由双方协商定价,对于某些无法按照成本加合理利润原则定价的特殊服务,由双方协商定价,确定出公平、合理的价格。
上述关联方依法存续,具备持续经营和服务的履约能力,与本公司以前年度的关联交易中资信情况良好,对本公司支付的款项不会形成坏账。
公司与关联方的日常关联交易是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进行的,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方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
4、《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于预计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书面审核意见》燃油热水锅炉扭力屹持光电焦作北辰之光通信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