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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0日上午,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特大电信诈骗案,被害人数达52人,涉案金额高达415万余元。17名被告人犯诈骗罪,分别被判处十二年六个月至二年(缓刑二年)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
2019年年初,被告人樊某波和付某、刘某德(另案处理)预谋以诱骗股民投资股票为由实施诈骗。其预谋后,设定分赃比例,由樊某波通过中介购买众信融公司,并制作“信融期权”APP作为欺骗被害人平台,付某、刘某德负责购买电脑、专用手机、微信号。该案各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互相配合,分工合作,冒充投资人员、讲师、股民等,在微信群中发送虚假投资截图、虚假盈利截图,引诱被害人进入直播间听讲师讲课,营造跟着老师炒股赚钱的假象,诱导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进而在公司操控的未真实对接市场的虚拟平台投资交易,最终通过在市场正常权利金率基础上人为提高8%-9%的方式,致使被害人难以收回投资,进而占有被害人资金。
2019年3月至4月份,该团伙共诈骗了52名被害人,实际诈骗金额共计4155304.77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樊某波杭州、付某等17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扭力。上述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为共同实施电信诈骗犯罪,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有明确分工,实施多起犯罪事实,系犯罪集团。被告人樊某波、付某系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郭某崇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按照其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焦作市中站区法院根据该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